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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家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工作程序
2007-03-26 10:54  文章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一、政策实施的项目范围
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出口研发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列支,用于无偿资助企业研究开发出口机电产品的政府性基金。商务部负责出口研发资金的业务管理,财政部负责出口研发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

二、研发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企业申请研发资金应符合的条件
研发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1、研发资金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船舶及船用设备、集成电路及新型元器件与新材料、通信设备、飞机及航空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高档家用电器等产品的研究开发。
2、重点支持出口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3、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鼓励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4、符合支持条件,已经启动的项目。
企业申请研发资金应符合的条件:
承担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应从事机电产品出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项目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一式六份)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表》及申报附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报告是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据);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两年度的财务报告以及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
1)近两年海关出具的企业出口额证明、代理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产品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四、企业申请研发资金项目办理程序
1、申报时间。原则上国家商务部每年1月份下达项目申报通知,企业亦应据此提前准备好申报材料,保证按时申报。
2、企业向各市商务局机电处、扩权县(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的项目资料,各市商务局机电处、扩权县(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推荐,报省商务厅机电处、财政厅企业处。省商务厅机电处按有关文件要求审核汇总,提交处务会研究筛选,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上报企业项目范围。省商务厅机电处确定上报企业项目后,由省财政厅审核项目的资金情况。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会签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
3、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企业司共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答辩。
4、商务部和财政部依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向省商务厅和财政厅批复下达出口研发项目。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再发出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凭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资助资金。
5、商务部、财政部对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商务厅和财政厅作为研发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并根据项目申报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6、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期终止后六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验收。由省市、扩权县(市)商务、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专家联合组织验收。
7、项目实施中,因市场变化、技术发展等原因,需对项目预期目标进行合理调整的,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及时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批准,项目验收时按批准调整的目标考核项目完成情况。
8、省商务厅和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在评审验收文件和听取项目实施企业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考察,对全省获得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无偿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商务部和财政部审核地方和企业上报的验收材料后,做出项目验收结论,并向省商务厅和财政厅批复下达验收结论。财政部门将扣除预拨资金后的剩余资助资金拨至已通过验收的项目申请企业。

五、办理依据
1、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
2、商务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商机电发[2004]160号)
3、《年度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重点支持项目指南》

六、办公地址及相关网站网址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主楼506室)
联系电话:0311-87909561 传真:0311-8790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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