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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工作程序
2009-02-27 16:51  文章来源:机电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2号)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监总局令2008年第7号)
(三)《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二、办证范围
申请人进口《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项下的机电产品,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河北省商务厅提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三、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程序:申请进口单位可到省商务厅机电办领取或从河北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hecom.gov.cn)、商务部授权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下载(可复印)《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与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到省商务厅机电办。
  2、网上申请程序: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进入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联网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并提交省商务厅机电办。
四、应提交的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1份(转报商务部的提供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订货合同;
4、企业委托他人办理许可证的,需提供单位委托函;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8)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产品用途说明、制造年限证明材料和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及相关资质证明。
6、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企业将有关申请材料送达省商务厅机电办,并填写《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登记表》相关内容。承办人负责审核并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额1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须经主管处长复审;50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处长审签。
严格执行AB岗工作制,A角不在岗时,B角按程序履行A角职责。
六、办理时限
1、进口属于商务厅办理的机电产品,自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属于商务部办证的机电产品,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经办人及主管处长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经商务部批准后,申请单位到商务部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1、由省商务厅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2、转报商务部的,商务部许可证事务局每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
八、延期或变更
1、实际用汇额低于或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
  2、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或需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和申请函到省商务厅机电办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或延期手续;由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须到商务部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
九、注意事项
1、《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6个月。
2、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将予以撤消。
3、凡申请进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招标。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省商务厅机电办书面报告挂失。省商务厅机电办经核实后决定是否补发。
  5、进口单位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或确定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交回省商务厅机电办。
十、办公地址及相关网站网址
我处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联系电话:0311-87909506、 8790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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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网站网址:http://www.hecom.gov.cn
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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