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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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7 16:51 文章来源:机电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一、政策依据
(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
(二)《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
(三)《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
二、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产品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摩托车)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二)贸易方式属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贸易方式出口的产品。
三、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
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
3、具备与出口汽车(摩托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摩托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
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
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三)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可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四、申报程序
(一)接到商务部通知后,承办人员拟写通知,经主管处长、处长核稿后报主管厅长签批,下发到各市商务局(机电办)、扩权县(市)商务局及相关企业;
(二)各地商务局(机电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属企业填写的《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电子文本)通过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信息交流系统报省商务厅机电处,承办人员进行网上初审,经主管处长复核后由承办人反馈意见;
(三)各地商务局(机电办)在7个工作日内携带转报函和企业的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机电处;
(四)承办人员负责汇总,并将综合情况和初审意见行文交主管处长、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签批后报商务部。
五、企业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及电子文本;
(二)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
(三)3C证书复印件;
(四)具备与出口汽车(摩托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
(五)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后续工作
(一)商务部等五部委公示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后,承办人员及时通知相关市(县)商务局(机电办),要求其所属企业对公示内容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情况,承办人将情况汇总报主管处长审核,处长签批后上报商务部;
(二)商务部等五部委公布年度《名单》正式公告之后,承办人及时网上转发。省商务厅外贸处凭《名单》发放汽车(摩托车)整车出口许可证;
(三)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整车,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到省商务厅外贸处申领出口许可证,同时向机电处备案。
(四)承办人员将相关资料整理入档。
七、相关办公地点及相关网站网址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联系电话:0311-87909782、87909503
国家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org.cn
河北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hecom.gov.cn
监督、举报电话:0311-87909833、87909632 |